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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盱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盱眙县维桥乡招商网 2014/4/9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盱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盱眙县委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日


盱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的一、二、三产项目,均欢迎在我县投资,并适用本优惠政策。

3.钢管轴承、凹土、高端装备、电子电器和新能源五大特色产业及其配套产业项目,总部经济、旅游开发、城市综合体、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项目,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外资、进出口企业及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等优先落户。

4.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兴业环境,在我县投资享受优质帮办服务。

5.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活动,对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章  工业项目

一、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项目

1.项目标准。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每亩230万元(含)以上、首期到位注册资金每亩不低于40万元、年亩均税收6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可落户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本政策总则第3条优先落户类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2.财政扶持开发区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县财政留存部分(12.5%),实行“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扶持企业;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留存部分(40%),实行“前六年全额、后四年减半”扶持企业。投资强度低于230万元/亩(根据所建房屋面积和购进设备发票核算),或年亩均缴纳税收达不到6万元的,不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3.土地价格进开发区企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执行江苏省最低价标准(十三类),即96元/平方米(6.4万元/亩),土地使用年限50年。

土地出让价款先按成交价全额缴纳,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投产后的第一个财务年度产出情况兑现奖励。具体标准为:企业第一个财务年度亩均开票分别达50万元、85万元、100万元,或亩均税收分别达3万元、5万元、6万元的,执行土地价4.8万元/亩、3.84万元/亩、3.2万元/亩;第一个财务年度亩均开票、税收分别超100万元、6万元,亩均开票每增加40万元或税收每增加2万元,土地价按3.2万元/亩再多奖扶10%,直至全额奖扶(零地价时,亩均开票须达500万元(含)以上,或税收达26万元(含)以上)。

4.规费征收。进区企业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外,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免收。

二、乡镇工业集中区项目

1.项目标准。凡是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含)以上、亩均税收2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

2.财政扶持。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扶持企业;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扶持企业。对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亩(核算办法同开发区),或年亩均缴纳税收达不到2万元的,不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3.土地价格。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租用集中区的标准化厂房。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产出情况,由项目所在乡镇参照开发区项目土地扶持政策和操作程序另行议定。

4.规费征收。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外,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免收。

三、凹土科技园项目

1.项目标准。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首期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企业产品均价1200元/吨(含)以上的凹凸棒石粘土开发项目进凹土科技园。新引进企业产品原则上不得和县内同类企业产品雷同,鼓励企业开发延伸产品。

2.财政扶持。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扶持企业。

3.土地价格。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租用凹土科技园的标准化厂房。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产出情况,由县凹土产业战略发展委员会参照开发区项目土地扶持政策和操作程序另行议定。

4.规费征收。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外,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免收。

四、其他政策

1.对建设四层(含)以上厂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项目,从优议定和执行土地奖扶。

2.已竣工投产且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投资规模的工业企业扩能扩建新增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新增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扶持企业。凹土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城建开发经营项目

、项目标准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房地产开发、经营性三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

1.城市规划区内,在符合规划设计控制标准前提下,鼓励建设高层。对达到10层(含)以上至18层的,10层以上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扶持项目;达到19层(含)以上的,本幢楼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扶持项目。高层建筑面积以其主体建筑面积为准,不含裙楼建筑及地下室面积。

2.经营性三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扶持企业。

、土地价格

按照公开招标竞拍实际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

、规费征收

1.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营性三产),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7元(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5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收取。

2.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1)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县城市规划区同类项目,依法统一管理。根据县域规划基本原则,乡镇暂按三类划分。一类乡镇:马坝镇;二类乡镇:管镇镇、官滩镇、桂五镇、黄花塘镇、淮河镇、古桑乡、维桥乡、穆店乡;其余均为三类乡镇。

(2)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优惠的具体收费标准:一类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2元(包括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50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收取;二类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元(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收取;三类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收取。

上述收费由县行政审批中心统一扎口收取(马坝镇另行规定),以非税收入存入县财政预算外专户,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项目所在地乡镇使用,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投入。

3.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行政规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取。

 

第四章  旅游项目

一、项目标准

凡在我县投资省级乡村旅游点、旅游地产、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度假村、疗养院、旅行社、盱眙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与经营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及基础设施,符合我县旅游建设规划、新增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

新投资旅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扶持项目。

三、土地价格

1.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 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并达三星级(含)以上标准的,或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项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土地净收益部分60%扶持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项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土地净收益部分80%扶持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并达四星级以上标准的,或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项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土地净收益部分全额扶持项目。

3.对经依法批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旅游景区整体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土地净收益部分全额扶持项目。

4.新建旅游项目中公益性质用地(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面积达30%(含)以上的,县财政此块公益用地净收益部分全额扶持项目。

四、规费征收

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外,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免收(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

五、其他政策

1.新建5000万元(含)以上旅游景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内可以开发一定比例(不超过30%)的商业房地产,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2.新建知名快捷酒店用地享受新建四星级酒店优惠政策;购买房产经营知名快捷酒店的,交易契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租赁场所经营知名快捷酒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                    第五章  外资项目

一、项目标准

凡客商以外资形式在盱眙投资企业、并经市县商务部门认可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落户开发区。

二、财政扶持

1.进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参照开发区工业项目享受财政扶持(对投资强度低于115万元/亩,或年亩均缴纳税收达不到3万元的,不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进集中区的外资项目,参照集中区工业项目享受财政扶持(对投资强度低于50万元/亩,或年亩均缴纳税收达不到1万元的,不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土地价格

开发区外资项目,按实际到账外资折算成人民币乘以2倍后,参照开发区项目土地扶持政策和操作程序执行。

四、规费征收

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外,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免收(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

五、其他政策

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经市县商务部门验收的,企业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和中介机构收取的注册资本到账验资费,由县财政全额扶持企业。

第六章  总部经济项目

一、项目标准

凡县外投资者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县,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

1.总部型企业所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按“前五年50%,后五年25%”扶持项目。

2.扶持期满后,以前五年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20%扶持企业。同时,对企业盱眙总部法定代表人给予超基数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

3.经认定的我县现有总部型企业,以当年新增税收(与上年度比)县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扶持期为三年。

4.对于在我县发展楼宇经济的投资主体,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个体所缴纳的税收作为该楼宇经济投资主体所缴纳的税收,并按所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的5%扶持企业,扶持期为五年。

三、土地价格

1.总部型企业建设办公营业用房单体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性三产部分面积占总面积20%以内,土地价格参照县开发区工业项目纳税标准(不参照开票标准)享受土地奖扶政策。

2.总部型企业享受以下购、建或租房补贴:

(1)购买商务办公用房面积达500平方米(含)以上,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其购买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所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的20%扶持企业。

(2)租用办公用房且第一个财务年度缴纳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所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的10%扶持企业,扶持期三年。

四、规费征收

总部型企业建设办公营业用房单体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性三产部分面积在20%以内,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外,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减半征收(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

 

第七章  金融机构项目

一、项目标准

凡在我县投资设立银行、证券、典当、拍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创业基金、产业基金、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

1.对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财政性存款扶持,其中,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银行,按该机构注册资金总额50%(日均余额)支持财政性存款;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财政性存款1亿元。扶持期限均为1年。

2.对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开办费扶持,一次性扶持开办经费20万元。

三、土地价格

新建营业用房的,县财政土地净收益部分奖扶企业;租赁营业场所的,县财政按其第一个财务年度贷款投放或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租赁费用扶持。

四、规费征收

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免收(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

五、其他政策

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发行银行卡资格的,我县帮助推广银行卡,协调部分财政供养人员由该机构代发工资。

 

第八章  其它项目

1.整体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与在集中区新办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2.区外(开发区、集中区和凹土科技园之外)工业项目和物流等其他服务业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另行议定优惠政策。

3.投资兴建学校、医院、科技、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实行县财政土地零收益划拨用地(即以用于征地、拆迁、报批等所需成本作为转让地价);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行政规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25元收取(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

4.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外来投资者直接洽谈优惠政策。

 

第九章  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激励

凡社会力量为我县引进工业和总部经济项目,根据项目在我县纳税额分年度给予引资人资金奖励,奖励期限为前五年。奖惩标准:

1.第一个财务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纳税额的10%、8%、6%、4%、2%分档奖励,即先执行上一档、超出部分执行下一档。

2.第二至第五个财务年度,当年纳税额超出往年纳税最高额部分,按第一条分档奖励。

3.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引荐人或单位,按纳税额分档奖励后,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章  投资服务环境承诺

凡来盱眙投资企业,不分项目地点、不分产业,一律享受最快的办事速度、最好的治安环境、最优的媒体宣传、最佳的利益保护和最高的服务档次。

1.全程跟踪帮办。项目推进强化“四方联动、五办推进”机制:“四方”即项目投资方、工程施工方、引资帮办方和项目管理方;“五办”即领导包办、全程帮办、定期会办、现场督办和失职查办。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亿元(含)以上,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做总帮办;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含)以上,由县级领导班子一名成员做总帮办;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由引资单位—把手做总帮办。同时明确1名以上同志具体帮办,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一站式办结。项目涉及的各类审批手续及费用,由帮办单位牵头、县行政审批中心配合,实行“一张卡”告知、一个窗口受理。属于本县范围内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在相关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前提下24小时之内办结。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部门特色服务。投资企业选定开户银行后,由该银行明确专人做其金融帮办;县供电公司做到无特殊情况不限电,凡是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入库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均由县供电公司确定一名干部做其用电帮办;国税、地税和财政三个部门对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入库税收200万元(含)以上企业,各明确1名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担任税务帮办。

4.治安环境保障。符合安全防范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生产资料等若发生被盗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在15天内破案;不能如期破案的,由县公安局全额补偿。

5.媒体宣传优惠。县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优先宣传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名、特、优、新产品,广告费按标准费用20%收取。

6.软硬条件承诺。硬件上,开发区及城区项目享受“十通一平”即:雨水、污水、自来水、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供气、供暖,土地达到基本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平整程度。用电价格执行苏价工〔2011〕358号、苏价工〔2012〕182号等省相关文件规定。软件上盱眙效能101品牌服务为抓手,严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创优发展环境。除税收、安全、环保实行先备案后检查外,按照“六零八无”(零乱收费、零处罚、零摊派、零检查、零干扰、零吃请,无承诺不兑现、无客商投诉、无安全事故、无治安案件发生、无群众上访信访、无部门办事推诿扯皮、无本地人与投资商发生纠纷、无污染及易燃易爆项目进区)的要求服务企业。凡到招商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摊派报刊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第十一章  附则

1.在我县投资项目均由盱眙方和投资方签订项目合同,双方按合同明确的权力和义务履行职责、兑现奖惩。

2.项目建设周期。指合同约定项目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之间的间隔。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2个月;1-5亿元(不含)的不超过18个月;5-10亿元(不含)的不超过24个月;10亿元(含)以上不超过30个月。

3.优惠政策分别由县、乡财政兑现,依据县招商引资考核部门出具的凭证。其中,财政扶持、土地价格、规费征收等涉及资金扶持的,均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资金来源为县政府设立的企业创新基金(工业项目)、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城建服务业)。

增值税当月缴纳、次月扶持,企业所得税每年7月和12月各扶持一次。享受优惠期限从项目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算起,没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或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期不作顺延。

引资项目按规划建人防工程,经批准,可缴费异地建设。同一宗地项目置换按照新上项目标准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县政府对以下项目“一事一议”,专题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对五大特色产业聚集带动作用较大的龙头项目及世界500强、全国行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重点金融机构项目;在我县开票、纳税贡献超过合同约定的重大项目。

5.社会力量引资人的确认,一是引进项目需签订正式投资合同等有效文本;二是在项目备案时,引资人持投资方出具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申报登记,并经县招商考核部门确认;三是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人资格只认定并奖励一人,涉及两个(含)以上的,自行分配奖励资金。

6.符合本政策多项优惠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7.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本政策公布之日前引进(以投资合同时间为准)项目,继续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本政策公布之日后新引进项目,执行本政策。凡我县此前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8.若遇国家有关政策重大调整,本优惠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9.本政策由盱眙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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