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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淮安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试行)

关键词:

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2014-02-22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听证代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主答人员应按政策、法律、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政务听证的范围

  第十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1)市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园区规划。
  (3)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
  (4)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5)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6)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四章 政务听证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各级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本级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2)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3)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4)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五章 政务听证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指定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项目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六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民主,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优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听证,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听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围绕深化政务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便于群众参与的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二章 政务听证的组织

  第五条 政务听证由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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